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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(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)

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

1、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(一)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(二)项目名称、内容及要求;(三)合同履行方式、期限;(四)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、时间;(五)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;(六)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。

2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,规范交易行为,保障交易安全,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3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、监督区、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、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。

4、总则: 本协会名为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,英文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gents(GAREA),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由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联合组成,遵循党的路线和法律法规,致力于宣传政策、研究实践及维护会员权益。

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

1、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,是指房地产咨询、房地产估价、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。第三十七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,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、房地产估价机构、房地产经纪机构等。

2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,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,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3、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,具体规定如下: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,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,并采取加固措施,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如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的,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中介服务机构

1、在徐州市,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,其运营需遵守严格的规定。首先,根据《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七章的规定,任何提供房地产经纪、咨询、价格评估等服务的机构都必须依法设立。设立这样的机构需要完成一定的手续。

2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,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,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3、在1995年9月26日这一天,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一次会议,那时他们审议并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规——《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》。这一条例的诞生,旨在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,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。

4、房地产交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、费的依据。”将第三十五条第(一)项修改为:“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;”第(二)项修改为:“有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;”第(五)项修改为: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5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,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,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,适用本条例。

二手房中介是归哪个部门管理

二手房中介是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(即房管局)。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条例,二手房中介归当地的房管局管理。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情况,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房管局投诉。

法律分析:房管局,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条例,二手房中介归当地的房管局管。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情况,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房管局投诉。有的城市房管局推出了投诉热线,针对购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。

法律分析:房屋中介部门属于工商局负责管理。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,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、代理性、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。属于工商局负责。